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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相关规定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3-10-10 访问次数:128

集成电路学科关于学术学位研究生

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微纳电子学院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研究生可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形式呈现相关创新成果。相关创新成果可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三、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均为“A(优秀)”或“B(良好)”,且“A(优秀)”率不低于80%

(二)获得三项及以上创新成果,创新成果须在导师(组)指导下完成,且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形式包括:

1. 发表(含录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论文(该类成果应有至少1 项);

2. 发表本学科高水平会议论文(需提供检索证明);

3. 发表(含录用)国内高水平期刊论文;  

4. 署名为学生中第一的科技成果奖励(奖励包括: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 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5. 授权发明专利或被采纳的国家/国际标准技术提案。

四、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总体评价等级为“A(优秀)”或“B(良好)”,“A(优秀)”率不低于60%

(二)获得一项及以上创新成果,创新成果须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且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形式包括:

1. 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本学科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2. 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3. 有已受理的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排名须为学生中第一);

4. 有已提交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提案(排名须为学生中第一);

5. 论文研究涉及国家级、省部级等面向重大应用型的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完成任务目标。

五、创新性成果除上述条款中特殊规定外,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作者/专利发明人/提案人排名可第一或第二,若为第二作者/发明人,第一作者必为导师。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

(一)以导师组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博士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将导师组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将导师组成员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二)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

1. 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

2. 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

3. 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成电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集成电路学科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微纳电子学院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 号)、《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大研院发〔2021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研究生可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形式呈现相关创新成果。相关创新成果可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三、电子信息工程类博士研究生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位论文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评审平台双盲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全部为“A(优秀)”或“B(良好)”,且评价为“B(良好)”的不超过1 个,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含“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

(二)获得一项及以上创新成果,创新成果须在导师(组)指导下完成,且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形式包括:

1. 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1 项(有署名);

2.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 位)实施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工程科技或基础性技术研究项目1 项,并通过中期评估或验收完成;

3. 完成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 项或国际发明专利1 项,并有良好的应用证明;(排名须为学生中第一)

4. 以本人贡献为主的研究成果已经形成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5. 以本人贡献为主的研究成果形成了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其论证报告”或“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报告”,并获得重大工程应用及同行认可;

6. 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论文2 ,符合第3条要求的1 项授权发明专利可视同为1 篇高水平论文。

四、电子信息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位论文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评审平台双盲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全部为“A(优秀)”或“B(良好)”,且评价为“B(良好)”的不超过1 个,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含“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

(二)获得一项及以上创新成果,创新成果须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且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形式包括:

1. 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署名);

2. 论文研究涉及国家级、省部级等面向工程应用型的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完成任务目标;

3. 有已受理的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排名须为学生中第一);

4. 有已提交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提案(排名须为学生中第一);

5. 参加国际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竞赛、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或创“芯”大赛等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

6. 发表(含录用)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本学科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五、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与学位论文相关,且除上述条款中特殊规定外,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作者/专利发明人/提案人排名可第一或第二,若为第二作者/ 发明人,第一作者必为导师。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

(一)以导师组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博士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将导师组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将导师组成员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二)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

1. 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

2. 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

3. 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

六、相关未尽事宜,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 号)、《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大研院发〔202132 号)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成电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集成电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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